收到免税的农产品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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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有财务朋友问,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购入的蔬菜、猪肉等商品,收到的是免税发票,是否属于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这是个问题。
我们一起来梳理下:
农产品抵扣进项的规定
国家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对销售农产品出台了免税、适用低税率等政策,对购进农产品施行了较为复杂的抵扣政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确认抵扣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或海关进口缴款书的,凭票面注明的税额确认抵扣。
这是常规的抵扣方式,没啥好说的。
(二)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9%
一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票,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疫情期间,取得征收率为1%的专票的,同样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这个我们在后面详述。
三是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由购买方开具,因此购买方必须具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资格。
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只能是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对方如果是做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不能由收购单位向其开具收购发票的。
(三)加计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10%
一是购进农产品时,并不直接加计扣除,而是等到领用时,根据领用金额计算加计扣除额;
三是纳税人需要将13%税率的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能加计抵扣,只能按照上述(一)、(二)进行抵扣;
三是加计扣除部分,减少了成本,增加了企业利润,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定抵扣
对特定的行业适用。
(链接:新增4个行业!安徽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安徽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可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览表
序号 | 起始日期 | 试点范围 | 文件依据 |
1 | 2012年7月1日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
2 | 2014年2月1日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 |
3 | 2015年1月1日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的一般纳税人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号) |
4 | 2015年9月1日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蚕丝绸、宣纸的一般纳税人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3号) |
5 | 2016年10月1日 | 以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的一般纳税人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
6 | 2017年4月1日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年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
7 | 2018年5月1日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 |
从上述四种抵扣方式看,第一种方式非常简单,凭票抵扣,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抵扣;开具收购发票的方式主动权掌握在购买方手中,比较好识别;比较麻烦的是收到的是普通发票,如何判定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呢?
可以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从上述我们了解到,上游销售农产品享受免税,下游却还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的好事,有什么条件呢?
可以计算抵扣的发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开具人是农业生产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注意的是,以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农民、种粮大户等,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很多资本进入农业,科技赋能农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越来越多元化,各种经济主体都有。
也包括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农产品、“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制种企业在规定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非农业生产者(如批发零售企业)销售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2、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免税项目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虽然拥有农场,自己能自产农产品,但如果其销售的农产品有一部分是外购的,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也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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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发票
取得了免税农产品的发票,如何辨别是否可以抵扣?
除了看发票,还要看供应商、看合同。
此外,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建议在备注栏内或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以便分开核算。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重拳开展了打击“假企业”“假申报”“假出口”等涉税违法行为,其中,利用虚开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等抵扣增值税是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之一。
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风险防控,细致甄别发票,规范财务核算,把税务风险管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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